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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茗喧台北4日電)媒體今天報導,衛生署多年前曾發文,嚴禁學校護理師替學生護理傷口。衛福部今表示,從未頒此禁令,強調處理緊急傷口、換藥等都是護理師專業,會再發文和教育部溝通。
在學校跌倒、碰撞而受傷,學生第一時間會請學校護理師護理傷口,但今有媒體報導,改制前的衛生署6年前曾函文教育部,在沒有醫師處方情況下,護理師不能幫受傷學生換藥,否則依法可罰3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併科150萬元以下罰款,引發學生及家長不滿台中商業登記。
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今天表示,民國100年發函的公文,「很清楚指的是給藥,沒有提到換藥的問題」,他解釋,當時因有家長要求校園護理師,替有先天性疾病的糖尿病學童代為施打胰島素,校方擔心代打部分有疑慮,才會發此公文說明。
石崇良指出,當時公文也說明,只要家長依醫師處方取得藥品後,就可轉交校園護理人員代打,卻疑似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被誤解為沒處方藥不得讓台灣電動床工廠台中公司設立登記校護做緊急處理。
石崇良說,依照「護理人員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學生若發生意外,護理師可依其專業,替學生做緊急傷口處置與換藥,若校護評估認為需要有醫師指示,可以再協助轉診就醫;針對此誤會,他表示,將再發函給教育部溝通澄清,並針對誤會的部分特別說明,釐清誤解。10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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